誇張!!!因自家騎樓停機車,車頭朝外短短兩周內竟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

 高雄一戶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停放,短短兩周內竟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總計罰款高達1萬3000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質疑民眾檢舉照片可造假、1天2張罰單違反一事不二罰等,但橋頭地院認定警方依法開罰,今判李家敗訴。    高雄市警局表示,本案22張罰單有的是因為車頭朝外,有的是因為後輪未依規定與騎樓邊緣對齊而被開單,去年5月市府已修改「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只要不妨礙通行且與騎樓外緣齊平,車頭朝內外都無所謂。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去年5月修正內容包括:(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6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6公尺的通道。(二)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李姓女子等3人提告主張,去年3月3日至17日他們停放在自家門前騎樓的3部機車被連續拍照舉發違規停車,警方隨即開立22件舉發違規通知單,但依據檢舉人拍攝的檢舉照片,其上雖標示拍攝時間,但現在相機時間都可自行調整,質疑照片日期可能造假,且檢舉照片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根本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所拍攝。李女等人認為,照片上機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應屬同一停放行為,但舉發機關連續開了22張違規通知單,甚至有同一天開立2件的情形,顯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李女還說,他們確實不知高雄市政府訂有「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也不知有規定機車停放方式,且高市所有騎樓機車停放方式未統一,警方未勸導就直接連續開立22張罰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希望法院判決撤銷罰單。高雄市交通局則指出,依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及《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而李女等人卻將車頭向外,且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因此屬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連續舉發。橋頭地院指李女等人並未提出檢舉照片造假事證,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查無明顯錯誤情形,認定舉發機關認定李女等人違規並無違誤,今判李女等3人抗罰敗訴。可上訴。               轉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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