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拘留所」的生意經:賣乞丐當大案的替罪羊掙錢
縣州養的這些罪羊,妙處不在放他們出去搶劫一回幾回,更妙的是,碰到大案要案,一時半會找不到嫌疑犯,便把這些人頂上去。本文摘自:《書屋》2015年7期,作者:劉誠龍,原題為:《縣州養罪羊》本文文章標題是半剽竊半山寨的,是從「揚州養瘦馬」套...縣州養的這些罪羊,妙處不在放他們出去搶劫一回幾回,更妙的是,碰到大案要案,一時半會找不到嫌疑犯,便把這些人頂上去。
本文摘自:《書屋》2015年7期,作者:劉誠龍,原題為:《縣州養罪羊》
本文文章標題是半剽竊半山寨的,是從「揚州養瘦馬」套過來的。「腰纏十萬貫,騎鶴下揚州」,哪是去看二十四橋明月夜咯?分明是去贏得青樓薄倖名。揚州青樓生意興隆,便有本地人、外地商養起了瘦馬來,先從貧困的地方抱來女嬰女孩,喂些紅薯馬鈴薯,教些琴棋書畫,還教些歌舞與模特步,養那麼幾年,商家養女初長成,便賣與他人作妾,自抬身價當上丈母娘,或直送去妓院,坐地收錢,日進斗金。這門生意,妓貨可居,時人叫揚州養瘦馬。
又何謂縣州養罪羊呢?
我們先看個故事,這故事是清末民初的汪康年說的(著有《汪穰卿筆記》),說有位錢亮工,當的是些些閑曹小吏,乾的是刑名師爺或捕快頭兒角色,任內發生一樁大案,汪康年先生也沒說是么子案,也許是廁所強姦又姦殺,也許是入室搶劫又殺人滅口,反正是樁命案。大清對命案也是蠻重視的,實行的是命案必破制度。錢捕快接到案子,先也是一籌莫展,兇手既殘且狡,一點線索也沒留在現場,讓錢捕快磨盡了腦殼,依然計無所出。
大清捕快遠無後代威風,因其直接受縣令管制,而縣令第一要務,不是發展,而是「法斬」(審案判決嘛),上面考核主要考這個。縣令對域內案件確是抓得很緊的,大案發生,捕快立馬得破案,據說一些縣令還立了「比較」規矩:三日一比,五日一比,限三五天內破案,案件沒在規定期限內破出來,便要把捕快抓去,脫掉褲子打屁股。
錢亮工接到這案子,曉得破案是不可能的,最少在短期內是很難將案子破出來的。曉得是這樣了,錢捕快反而不急了。急什麼呢?他向縣令立軍令狀,三天內定然將兇手捉拿歸案,繩之以法。錢捕快誇下海口,回到家去,卻昏天黑地打牌去了,打了個通宵,又昏天黑地睡覺覺去了,睡了個通晝。三日未到,他果然把凶犯提來,挺年輕的,二十多歲樣子,提到了縣令面前。縣令審了:那婦女是你強姦的?這凶犯應了,是小可強姦的;縣令又訊了:那婦女是你殺的,這凶犯應了,是小可殺的。這凶犯還說了有三個同案犯,放的放哨,搶的搶錢,強的強姦,最後一起滅口。
罪犯都供認不諱,那還有甚好說的?縣令擲了簽,拿筆制了判決書,判處死刑,立刻執行。這一面給凶犯制判決書,那一面給捕快撰請功表,表彰捕快錢亮工破案快捷,是神警狄仁傑。請功表報了上去,任命書不日下了來,「錢刺史亮工以州司馬需次時,捐二千四百金,市大盜三,得保舉」,保舉「以是得刺沔陽」,只是樂極生悲,錢亮工赴任之日,便是其赴死之時,據說時辰報得不差幾分:他正在做任職演講,一頭栽了下去,腰不酸腿不痛了,死了,「急足來報亮工病矣,未幾竟死,死之日,即三囚正法之日也」。這故事還未完,據說錢亮工老婆在錢縣令做報告當口,她尚在老家(眷屬尚在省)一枕黃粱,做貴婦人美夢,夢裡有人送來三隻西瓜,錢夫人拿刀來切西瓜吃,嚇得她昏死:裡面鮮紅鮮紅的,不是西瓜瓤,是血淋淋人頭,「妻陸宜人夢有送瓜者,啟其盒,則赫然三級也。」
我們且不去說錢亮工的暴斃與錢夫人的嚇死(因果報應之事,說不清楚),要說的是,錢亮工破案是怎麼破的。案犯沒留線索(或說,線索很明顯,只是捕快業務沒水平),怎麼一下子又抓來了?說來簡單,錢亮工花了二千四百兩銀子,去了一家「官店」,買來了三個嫌疑犯來頂缸,三犯見了錢,二話不說,一口應承下來。這也挺怪誕的,我們說:錢啊,是分外之財,生不帶來,死不帶去。莫非這通寶果然可以陰陽通匯,三嫌犯可帶到下面去消費?
這三個傢伙不太可能帶多少錢去閻王殿,多半是被官店給收了。大清官店名稱很多,或叫差館,或叫卡房,或叫押館,或叫羈后所,與後來機構比照,大概相當拘留所。罪犯還不是罪犯,是嫌犯,都關在這裡。這官店里所關的,可叫其「後備罪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犯吃犯,靠人吃人。
大概是考慮這些人有後備性質吧,羈后所里儲備了很多犯人,將他們養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這是與揚州養瘦馬一樣思維。揚州找瘦馬,是從窮山溝里找女孩娃;縣州找罪羊,是從大街上找乞丐男孩子,年紀都不大,先把他們找到押館、羈后所來,給喂窩窩頭,據說還有酒肉,好酒好肉,那是不可能的,但這對從潲水桶里尋豆子吃的乞丐來說,那也是天堂一般的幸福生活。
買來乞丐,以供頂罪羊之用,湖北最盛行,「蓋楚北惡習,應捕人擇少年丐,飼以酒肉,恣其嫖賭,繼乃誨之竊盜,漸乃習於焚殺」。教唆他們去偷竊搶劫,叫他們殺人放火(這是執法之看守所人乾的?若無白紙黑字,誰敢相信有這等事?)。他們出去搶一回,不就把過去「養羊費」給賺回來了?這跟養瘦馬,是一個師傅教出來的生意經。
縣州養的這些罪羊,妙處不在放他們出去搶劫一回幾回,更妙的是,碰到大案要案,一時半會找不到嫌疑犯,便把這些人頂上去。誰要頂罪羊,誰就花錢買,「有購之者即縛以充戮,如畜羊豕然,盜亦視為固然」。「有購之者」的買主也是很多的,富豪犯了案,花個百萬就沒事;大盜犯了案,買個現成嫌犯,OK;自然還有那些官人,比如錢亮工,他要成績單啊,他也弄破案神手錦旗啊,他也要借成績與榮譽陞官啊,也便來官店來押館來羈后所,花錢買頂罪羊。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盜賊犯,都可像去超市採購、去藥房抓藥,買替罪羊回來頂罪,來銷案。這不,錢亮工就花了二千四百兩銀子,買了三凶犯,一人八百兩,也算是便宜。
這二千四百兩是怎麼分成的?可以肯定,三個嫌犯絕不可能各分八百兩,能各分一百兩就算不錯,其餘的自然是歸官店經營所有了——汪康年沒說,錢如何分,我不亂說——我要說的是,三嫌犯難道是豬?掉腦殼的罪,也去頂?他們不是豬,是羊。乞丐們原來討了上頓沒下頓,如今到官店,吃起了皇糧,還讓賭,還讓嫖,他們豈不表決心,願肝膽塗地,在所不惜?據說讓他們去頂罪,他們為知己者死,視死如歸,「視為固然,慷慨就死,不怨不怖」。職業道德據說特好,「解付司院,絕無翻異者」,打死他,他都不翻供。你不相信?沒什麼不可信的,給了他們肚子一碗飯吃,給了他們腦里一盆水洗,什麼都有可能。
這真是沒什麼不可能的。養罪羊何以要從乞丐兒去挑選來?就是腸子可以決定腦子嘛。其實,替罪羊找來之後,依然搞的飢餓療腦法。乾隆初期,北京師爺湯芷卿到浙江仁和與錢塘作幕,看到羈后所里,嫌犯餓得如鬼叫,「計一歲瘐死者,不下四五百人」;到安徽懷寧,餓死之嫌犯與浙江差不多;後來到河北保定,「刑獄大繁,歲斃七八百」。將他們餓得七葷八素,喊爹叫娘,然後動之以情,誘之以利,還怕他們不願頂罪?《留仙外史·某令》講了甘肅某知縣,任內連續發生了多起大案,破不了,上面逼得緊,他一口氣買了七個替罪羊,一起槍決了(也有因果,知縣陞官日,恰是暴斃時),可見當年替罪羊市場有多大。,可見當年替罪羊市場有多大。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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