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申請國家賠償被駁 多次上訪被控敲詐法院政府

原標題:新疆夫婦申請國家賠償三百萬被駁,多次上訪被控敲詐法院政府15年無家可歸,一無所有,在京流浪上訪維權的王增營。 圖片來自網絡  一起土地租賃糾紛,新疆喀什農民王增營、張培鳳夫婦打了6年官司,歷經三級法院十二次裁判,最...原標題:新疆夫婦申請國家賠償三百萬被駁,多次上訪被控敲詐法院政府15年無家可歸,一無所有,在京流浪上訪維權的王增營。 圖片來自網絡  一起土地租賃糾紛,新疆喀什農民王增營、張培鳳夫婦打了6年官司,歷經三級法院十二次裁判,最終勝訴。
  但王增營認為,喀什市法院在審理該案時「違法提起再審和錯誤執行」,給他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故申請國家賠償312萬餘元。
  不過,喀什市法院駁回了王增營的賠償申請。王氏夫婦不服,此後多處上訪,卻被控涉嫌敲詐勒索。
  王增營的辯護律師雷小冬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案卷材料顯示,2015年1月16日,喀什市公安局根據喀什地區和喀什市兩級政法委的指示,對王氏夫婦涉嫌敲詐勒索(未遂)案立案偵查。
  檢方對王氏夫婦起訴稱,兩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持續多年的無理纏訪為要挾手段,向喀什地區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來提巴格鄉政府索要於法無據的3129750元,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該案今日(12月29日)在新疆阿圖什市法院開庭審理。當天中午,雷小冬告訴澎湃新聞,開庭一個小時后,張培鳳因情緒激動突發心臟病,被送往醫院,審判長宣布休庭。
  申請國家賠償未果後上訪
  澎湃新聞獲取的司法文書顯示,2006年6月至2012年3月,一起土地租賃糾紛引發的民事官司經過新疆三級法院十二次裁判,當事一方王增營最終勝訴。
  喀什市信訪部門出具的一份文件稱,此案中,當地鄉政府對涉案土地「一女二嫁」,造成法律關係混亂引發糾紛,存在過錯。
  勝訴后,王增營以曾審理該案的喀什市法院「違法提起再審和錯誤執行」為由,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其6年的果園收入損失、因被錯誤執行導致無家可歸及上訪造成的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3129750元。
  澎湃新聞了解到,2011年6月,喀什地區檢察院曾對該案作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喀什市法院在這起民事官司中曾作出過錯誤的生效判決,且曾將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再審,程序違法。
  新疆高院之後對該案作出的一份再審民事裁定書,也確認了上述再審檢察建議書中的說法。
  2012年7月16日,喀什市法院駁回王增營的賠償請求,喀什市法院認為,自己在本案審理和執行中,不存在違法的情形。
  喀什市法院駁回賠償申請后第七天,喀什市信訪部門和喀什市法院作出一份「化解補償決定」,該文件稱:「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王增營目前生活狀況,及考慮其今後正常生產生活需要,雖然王增營的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條件,但確實存在因其法律知識欠缺和訴訟周期較長,致使其無心生產經營,產生了一定實際損失,為幫助其排憂解難,可考慮予以經濟補償。」
  該文件顯示,經喀什市信訪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以2012年5月11日喀什地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鑒定為依據,給付王增營補償款789590元。
  2014年10月31日,喀什地區中院對此作出涉訴信訪案件終結通知書稱,「喀什市法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且已依法送達,王增營逾期未按法定程序和期限依法行使訴權」,案件終結。
  被控敲詐勒索法院、鄉政府
  不過,王增營並未接受上述化解補償條件,此後多處上訪。
  王增營的辯護律師雷小冬告訴澎湃新聞,2014年12月,王氏夫婦先後被喀什市公安局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刑事拘留,后因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獲釋。雷小冬稱:「案卷材料顯示,2015年1月6日,喀什市公安局根據地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的指示,對王增營、張培鳳涉嫌敲詐勒索(未遂)案立案偵查。」
  案卷材料顯示,2015年1月28日,王氏夫婦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喀什市檢察院批捕,10月10日,該案移交阿圖什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阿圖什市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書稱,由喀什地區、市公檢法及信訪局等部門組成的專案組曾多次與王氏夫婦協商,但後者始終未接受化解補償決定。在2014年11月12日接到喀什地區中院作出的涉訴信訪案件終結通知書後,張培鳳在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7次,王增營在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1次。
  阿圖什市檢察院認為,王氏夫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持續多年的無理纏訪為要挾手段,向喀什地區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來提巴格鄉政府索要於法無據的3129750元,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雷小冬認為,王增營上訪和申請國家賠償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他上訪和申請國家賠償是因為喀什兩級法院對他作出了錯誤的民事判決。雖然最終錯誤判決得到了糾正,但喀什市法院在此期間已經依據錯誤的判決錯誤地執行了王增營的合法財產,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雷小冬還稱:「王增營向喀什兩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完全是行使《國家賠償法》賦予的權利,他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是非法佔有。他只是申請國家賠償,賠償與否的決定權在國家機關,而非強行索要。再者,申訴和上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合法的控告權利。因此,從法律實體上王增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雷小冬表示,敲詐勒索是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讓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心理活動是自然人才會有的,法院和政府作為機關法人,怎麼會有心理恐懼?」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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