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赴美產子生意發展歷史:揭秘美國「出生公民權」

出生公民權,從繼承自英國的普通法原則成為美國法院的判例,進而被寫進憲法修正案,通過一系列案例被主流意見接受,直至今天成為公眾接受的共識,一路走來可謂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而對身處其中的少數族裔,尤其是華裔來說,個中滋味,更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出生公民權,從繼承自英國的普通法原則成為美國法院的判例,進而被寫進憲法修正案,通過一系列案例被主流意見接受,直至今天成為公眾接受的共識,一路走來可謂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而對身處其中的少數族裔,尤其是華裔來說,個中滋味,更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

1917年聖費爾南多谷地的華裔美國人農民。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網,作者:徐頲,原題為:《赴美產子的生意哪裡來:美國「出生公民權」的前世今生》
近10年來,赴美生子在中國悄然成風,最近的一則新聞是一個赴美產子的媽媽由於大出血不幸去世,家屬把醫生和醫院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家屬獲得520萬美元賠償,引得看官一片唏噓。准媽媽們之所以前赴後繼闖關美國,根本原因在於美國是今天世界上為數不多的不加限制地適用出生地原則,即所謂「出生公民權」來決定公民身份的國家。
誰有資格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現行法律制度里的出生公民權的淵源是英國普通法里的屬地原則(Jus Soli),即一個人只要出生在美國「領土」上或者美國的領水和領空內,就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今天這個美國「領土」的概念,除了美國本土外,還包括波多黎各、巴拿馬運河區、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今年10月,在台北飛往洛杉磯的班機上,一位台灣孕婦在羊水已經破了的情況下,不停地問乘務員「有沒有到美國」,大有不到美國堅決不生的勁頭,為的就是讓她的孩子擁有美國國籍。
在美國成立之初,情況卻大相徑庭。美國建國初期,組成美利堅合眾國的原英屬各北美殖民地變為美國的各州,但美國到底採用什麼樣的國家制度尚未底定,各州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也沒有明確,在公民權和國籍問題上自行其是。1817年,最高法院才明確規定,在關於國籍的問題上,聯邦政府擁有排他的權力,結束了聯邦和州之間的管轄權分歧。
1790年通過的美國第一部國籍法(《1790年歸化法案》)規定,只有品行良好的自由白人移民才可以歸化為美國人。這就把當時人口中的相當一部分排除在外,主要是印第安人、白人契約奴、黑人奴隸和自由黑人。亞裔也同樣沒有資格歸化為美國公民。
該法還規定,美國公民在美國之外出生的子女天然擁有美國國籍,除了那些父親從未在美國定居的孩子。而在美國出生的人是否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權,實際上還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1844年的茱莉亞·林奇訴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紐約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要求決定「外國(愛爾蘭)父母短暫逗留期間生下」的林奇是不是美國公民時,不是以當時的美國聯邦法律或者憲法,而是依據普通法原則判決:所有出生在美國的人都是美國公民,而不論他/她的父母身份如何(但不包括外國大使的子女)。直到此時,出生公民權這個在成文法中並未直接表述的問題才真正通過判例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得到明確的落實。
然而,在北方的傑斐遜黨人和傑克遜時代的南方民主黨人心目中,美國是一個「白種男人的共和國」,所以他們的政策在拒絕非白人移民的公民權方面一脈相承。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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