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販毒農民「槍下留人」報道失實 媒體致歉
(原標題:北晚就「槍下留人」報道致歉:嚴重失實,產生惡劣社會影響)媒體公開致歉此前報道截圖近日,《北京晚報》一篇題為《最高法院緊急下令「槍下留人」 運毒販死刑前獲暫緩執行》的報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槍下留人」一詞更一度成為網絡熱詞。...(原標題:北晚就「槍下留人」報道致歉:嚴重失實,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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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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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報道截圖
近日,《北京晚報》一篇題為《最高法院緊急下令「槍下留人」 運毒販死刑前獲暫緩執行》的報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槍下留人」一詞更一度成為網絡熱詞。
這篇發表于11月28日《北京晚報》第4版的報道稱:「夥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後時刻,最高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話說叫『槍下留人』。」
幾天後,該事件的進展出現了變化。
新華社記者12月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處了解到,目前王廣建運輸毒品一案尚未進入死刑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對王廣建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
新華網的報道還提到,王廣建提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線索,一、二審法院正在進行相關核查工作。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轉發了新華網上述消息。
12月4日,知名微信公眾號「長安劍」發布題為《北京晚報打算什麼時候向公眾致歉?》的文章。
「長安劍」在文章中提出4點看法:其一,新聞的真實性原則不能動搖;其二,失實新聞報道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其三,《北京晚報》應就「槍下留人」失實報道向公眾致歉;其四,失實報道是否涉及違法違紀行為,須進行調查處理,並予公布。
12月5日,《北京晚報》在2版刊發文章《本報公開致歉》。
文章稱,11月28日本報第4版刊發稿件《最高法緊急下令「槍下留人」》 ,經查這是一篇嚴重失實的報道。最高法明確表示,該案尚未進入死刑執行程序,最高法未作出對王廣建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本報記者在採訪中沒有遵守新聞真實性的原則,聽信案件死刑複核代理律師的一面之詞,未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實。值班編輯也未盡把關審核之責,致使這一報道造成嚴重失實,併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我們深感痛心。在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和讀者,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後,我們一定要恪守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準則,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給讀者奉獻更多更好的新聞。
鏈接:《北京晚報》打算什麼時候向公眾致歉?
作者:「長安劍」微信公眾號
這幾天,「槍下留人」一詞兒突然變得很熱。《北京晚報》28日一篇《最高法院緊急下令「槍下留人」》的報道,講述了一個非常具有戲劇性的重大「新聞」:
這篇報道說:因夥同他人運毒7.5公斤,河南農民王廣建兩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後時刻,最高法院罕見地啟動了暫緩執行死刑的程序,「槍下留人」!目前已委託二審法院調取新證據,重新作出裁定。
就在該篇報道被讀者諸君腦補了各種刑場上一騎紅塵的場景后,峰迴路轉,新華社3日發出了這樣一則消息:「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處了解到,目前王廣建運輸毒品一案尚未進入死刑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對王廣建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核查情況,嚴格依法作出裁判。」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轉發了新華社上述消息。
不知道這是輿論場上的第幾個劇情反轉片了,因為是與諸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相關的嚴肅憲法問題,長安君頗有些話想說:
其一,新聞的真實性原則不能動搖。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也是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的生命。公眾不是平白無故地信任一家新聞媒體的,那是因為,新聞媒體承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每一位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從憲法的角度講,新聞機構是在集中行使每一位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權。那麼,既然我的權利可以賦予你,當然也就可以收回——如果你不再具備公信力。這是每一位公民、讀者有權對《北京晚報》說的話。顯而易見的是,讀者會「用腳投票」,一家缺乏公信力的新聞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它的訂閱數都不可能攀升。
其二,失實新聞報道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
十八大以來,習大大帶領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每一個案件的公平正義、給每一位公民帶來安全感的工作進程中,付出了極其艱辛的努力。隨着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出台,每個老百姓都對此有目共睹、感同身受。在全社會努力共建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當下,這樣一篇不負責任的失實報道,無疑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
其三,《北京晚報》應就「槍下留人」失實報道向公眾致歉。
長安君認為,這次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是及時的、恰當的,也是理性的。最高法並沒有指責《北京晚報》,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微文章中,甚至隻字未提「北京晚報」這四個字。這確實體現了成熟法治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風骨。
因為,最高法作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它本身不是民事主體,沒有名譽權,別人對它做了什麼不恰當的事,它也不需要什麼人、什麼機構向它道歉,最高法能予以應對的,就是釐清事實、公布真相。同理,涉事媒體也無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該虛假新聞對於我們整個國家的司法權威、司法聲譽所造成的損失,作出失實報道的新聞機構,應對此承擔公法意義上的法律責任,那就是向公眾公開道歉。
其四,失實報道是否涉及違法違紀行為,須進行調查處理,並予公布。
采寫這篇失實報道的《北京晚報》記者,既沒有採訪最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也沒有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核實案件事實,僅憑被告人家屬及其律師的單方面說法,就完成了新聞報道的寫作,並且,長安君還在這篇報道中發現了這樣的語句:「家人在被法院告知見王廣建最後一面時,立刻找到著名死刑複核律師謝通祥,懇求謝通祥律師能幫王廣建留下一命。」
我們都知道,客觀、中立、平衡是撰寫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在報道寫作中應少用、慎用形容詞,而該報道中記者使用的「著名死刑複核律師」這個頗有些突兀和令人詫異的詞,究竟是想表達什麼樣的立場和用意?對此,長安君沒有發言權,而作為對《北京晚報》社及其新聞記者有屬地管轄權的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應當履職,對此事進行負責任的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公之於眾。同時,被告人律師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的行為,該律師註冊地的司法行政部門,亦應進行調查處理,並公布結果。
長安君希望,這一嚴肅的涉及每一位公民憲法權利的公共事件,能夠在憲法的框架下,得到嚴肅的對待和公正的解決。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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