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逼少女拍私密照 「不拍就公布猥褻照」

宜蘭黃姓男子今年6月中旬,透過Line與家住高雄、已有男友的少女小涵(化名)結識,起初兩人互傳照片聊天,之後黃男竟邀小涵「聊色」,還傳裸體、露鳥照給小涵,還不斷要求比照辦理,小涵無奈下傳了露胸照,但黃男卻要求拍下體照及逼改兩人臉書狀態為「穩定交往」,被小涵拒絕。黃以「公開猥褻照」要脅,先後取得多張猥褻照及影片。小涵事後把此事告訴家人並提告,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嫌,將黃男起訴。





檢警調查,今年19歲的男子黃亮鈞與小涵在今年6月18日深夜,透過Line互加好友,一開始兩人互傳照片聊天,但黃男漸挑慾火,試探性的以「聊色」為由,引誘小涵討論情色話題,一開始小涵不查,而黃男也不斷傳送裸體及露鳥照等猥褻照片,之後竟要求小涵比照辦理。

起初小涵不願意,只傳一些沒露點的清涼照片,但黃男不滿意,不斷要求下,小涵只好拍了露乳的照片給黃,黃食髓知味,要求小涵比照拍下體照,還要求更改兩人臉書狀態,改為「穩定交往」。

小涵拒絕拍攝,且因小涵已有男友,拒絕變更臉書狀態,黃竟以「要公開先前所寄的猥褻照片」恐嚇。小涵擔心私密照被公開,自拍私密照與影片給黃,黃也透過這種方式,前後共取得27張照片與2段影片。小涵把此事告訴母親並向高雄市警局婦幼隊提告,黃男被傳到案時,對於案情坦承不諱。

宜蘭地檢署偵結,認為黃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3項「引誘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第4項「以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圖畫、影片」、《刑法》恐嚇等罪嫌,將他起訴。檢方認為,黃難所犯各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籲請法院從一重處斷。至於扣案的猥褻圖片及影片全數沒收。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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