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體育協會弊端 時力提修法盼健全台灣體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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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杜絕體育協會弊端叢生的情況,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偕同立委林昶佐今日召開記者會,提出《體育團體法》草案,以防範「一手向體育署拿錢、一手監督體育署」的情形產生。(圖/記者陳彥驊攝,2016.11.02) 大 中 小 為了杜絕體育協會弊端叢生的情況,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偕同立委林昶佐今(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體育團體法》草案,除了要求體育團體需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以外,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也不得任體育團體理監事,以防範「一手向體育署拿錢、一手監督體育署」的情形產生。徐永明表示,自里約奧運以來,體育選手與協會間的爭議便引起各界關注,就連近期棒球經典賽也有許多爭議。徐永明以過去質詢時的例子指出,棒協除了在去年呈報給內政部的門票收入竟與呈報給體育署的數目短少3,000多萬元以外,甚至發生未核章,體育署卻照給錢的情形。他也質疑,現在許多體育協會的負責人過去為政治人物,將會發生「一手向體育署拿錢、一手監督體育署」的情形,而這難道不會有利益衝突問題?徐永明批評,體育署與各協會根本是「一本爛帳」;為了杜絕相關弊端、健全台灣體育發展,使經費更有效被運用,時代力量提出了《體育團體法》草案。他表示,在嚴格禁止政治人物擔任各協會負責人後,將可望使協會專業化,避免政治化後、淪為政治人物選舉時動員的工具。針對《體育團體法》草案內容,徐永明指出,包括「體育團體幹部專業化」、「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擴大」、「體育團體需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體育團體需設公益理、監事」、「體育團體需遵守親等迴避、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及「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體育團體理、監事」等六大特色。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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